案例簡介:2017年7月25日,原告李某與被告吳某簽訂《門面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租賃原告所有的某房屋,租賃期限從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租金為1350元/月。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內容。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收回門面,判令被告履行《門面租賃合同》騰退承租的門面給原告。被告吳某辯稱,合同于2018年7月25日到期屬實,但其于合同期內花費近60000元對所租賃門面進行了裝修,不同意騰退門面,希望協商租金繼續簽訂合同;如果非要騰退,因以前其也曾裝修過,故原告需賠償80000元的裝修費。被告要求繼續簽訂合同,不同意騰退門面。雙方產生了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一條 【合同消滅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被告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其承租的某房屋騰退給原告李某。